您当前位置:
安管信息

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

发布日期:2011/11/22 19:32:30     查看次数:

 

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

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

 

       

 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,根据《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》(宁安委〔200930号),结合本企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第一条  对事故多发,事故死亡人数上升,超过控制目标进度、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、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,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,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基层单位,实施预警通报。

    第二条  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标准:

    1、一季度内发生两起负同等以上(含同等)责任一般事故的

    2、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,负次要以上责任的

    3、其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预警通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。

    第三条  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,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提高辨灾识灾和预防较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制度也是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落实责任,要以典型案例引路,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,营造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氛围。

    第四条  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预警措施。各单位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,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;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,一定要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,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。

    第五条  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。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,并适时进行演练,

    第六条  完善事故预警通报制度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制度,事故发生后凡出现瞒报、谎报或拖延不报情况的,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通报纳入集团公司年终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。凡受到事故预警通报的基层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报送整改意见,切实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。受到集团公司预警通报两次以上的,主要领导必须就安全生产工作向集团公司安委会述职。